宝办发〔2019〕9号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工匠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宝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宝鸡工匠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宝鸡工匠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工匠计划”是市级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围绕我市追赶超越目标和落实“五新”战略任务,计划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面向市内外培养引进支持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技术技能人才600名左右。
第二条 实施“宝鸡工匠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
(二)择优遴选,重点支持;
(三)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
(五)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宝鸡工匠计划”由三个项目构成,包括宝鸡工匠、宝鸡市首席技师和宝鸡市技术能手。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在市总工会设立“宝鸡工匠”工作平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宝鸡市首席技师”“宝鸡市技术能手”工作平台,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 项目选拔范围: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基层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农民工),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第六条 “宝鸡工匠计划”项目申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斗终生;
(二)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市外申报人申请“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引进后须全职来宝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我市有稳定的合作单位,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够作出实质性贡献,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3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
第七条 宝鸡市技术能手,计划支持350名左右,每年9月遴选一批。申报人一般应当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本人如有特殊贡献,可适当放宽职业资格等级至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前三名)的选手;
(二) 获得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十名(前五名)的选手;
(三) 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
(四)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名师带徒活动,发表或交流本工种(本岗位)有关操作技术论文、操作经验等;
(五)军工企业技术工人参演参试武器装备保障工作受到省级军工管理部门或解放军有关部队的表彰奖励;
(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宝鸡市首席技师, 原则上从宝鸡市技术能手中选拔推荐。计划支持180名左右,每年11月遴选一批。申报人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四)创造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创造同行业中最高生产、销售记录者;
(五)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六)在编制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工艺标准、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七)军工企业技术工人参演参试武器装备保障工作受到国家各级军工管理部门或解放军有关部队的表彰奖励;
(八)近3年内获得“陕西省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者;
(九)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十一)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3人以上)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九条 宝鸡工匠, 原则上从宝鸡市首席技师中选拔推荐。计划支持70名左右,每两年遴选一批,在3月份进行。申报人应当具备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一丝不苟、执着专注、精益求精、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在技术技能、技艺研发和操作等方面拥有国家专利和先进操作(工作)法(绝技绝活绝招)。
符合入选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优先。近3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可直接评为“宝鸡工匠”。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安排部署。每年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印发遴选通知,对项目遴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和审查。推荐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宝鸡工匠人选由各县(区)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市总工会各单列管理(协管)单位工会推荐申报。
宝鸡市首席技师、宝鸡市技术能手人选,各县(区)的,由各县(区)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所属县(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的推荐申报;市属企业的,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申报; 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宝企业的,由市工信局组织推荐申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方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推荐申报。
拟推荐人选经各县(区)委组织部门、市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关平台部门做好形式审查工作,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分类评审,评审专家覆盖所有申报职业工种领域,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和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拟入选名单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涉及学术技能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当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并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组织批准。经社会公示没有异议,或对有异议者调查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入选资格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五条 “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承担“名师带徒”义务,进行技能传承和人才培养,积极培养本行业、本工种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主动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及时向所属单位和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工作业绩、发挥作用情况及重大事项;
(六)完成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 “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享有以下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市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技术项目申报、经费支持上优先安排。
(二)宝鸡工匠入选者,市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资助,其中3万元奖励宝鸡工匠获得者个人,2万元用于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宝鸡市首席技师入选者,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宝鸡市技术能手获得者,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奖励。该款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建立滚动支持机制。对成效显著、作出重要贡献并入选“三秦工匠计划”项目, 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该款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配套其他资金等办法,改善“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支持推荐“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参加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参与国际组织和全国性学术技能研讨会座谈交流。海外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计划。
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重要领域,通过技能交流、定向推荐、专项培训、经费支持等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推荐“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到省级以上学术技能组织任职。
第二十条 我市申报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全国劳模”和“三秦工匠计划”项目,一般从“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设立宝鸡工匠、宝鸡市首席技师、宝鸡市技术能手岗位,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第二十二条 宝鸡市技术能手、宝鸡市首席技师入选者所在单位每年对入选者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安排5天的带薪休假。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脱产学习和技术交流。宝鸡工匠入选者参加由市总工会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健康体检等活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分别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市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的具体培养、使用、考核、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其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内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对因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的,按主动退出办理;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者在岗工作时间未达到要求,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予以劝退;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
按退出处理和取消入选资格的“宝鸡工匠计划”项目入选者,应当收回发放的奖励资助资金、证书、奖章。
第二十七条 “宝鸡工匠计划”是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支持计划的专有名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宝鸡工匠计划”名义组织相关活动,严禁以商业目的或者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宝鸡工匠计划”名称及标志。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市委领导下,领导小组负责“宝鸡工匠计划”的宏观统筹,健全实施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研究制定具体评选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组织实施申报评审,研究提出入选者建议名单,并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宝鸡工匠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宝鸡工匠计划”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命名的“宝鸡工匠”“宝鸡市首席技师”“宝鸡市技术能手”和已经被省级以上命名的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工匠亦可参加“宝鸡工匠”计划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